上海四個區(qū)公布2022學年度中小學、幼兒園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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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海多區(qū)發(fā)布了
2022學年度公辦學校收費標準一起來看看相關情況
虹口區(qū)



嘉定區(qū)
關于2022年嘉定區(qū)各中小學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和標準











奉賢區(qū)
關于做好奉賢區(qū)中小學、幼兒園2022學年度教育收費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學校、幼兒園: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上海市教委、上海市發(fā)改委、上海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收費工作文件精神,進一步規(guī)范我區(qū)中小學校、幼兒園教育收費工作,進一步提高人民群眾對教育收費的滿意度,鞏固政風行風建設成果,現(xiàn)就2022學年度教育收費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標準
根據(jù)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發(fā)改委《關于公布上海市2021年度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目錄清單的通知》(滬財稅【2021】43號),教育系統(tǒng)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如下:
(一)高中及中等專業(yè)學校學費
按滬教委財(2008)5號、滬價費(2002)34號文件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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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寄宿制高級中學:2000元/學期;區(qū)重點高中:1200元/學期;區(qū)普通高中:900元/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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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專業(yè)學校:2000元/學期。
(二)外國籍學生就讀收費
按滬教委財(2007)8號和滬價費(2012)009號文件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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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13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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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3000元/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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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高中:6000元/學期。
(三)住宿費
按滬教委財(2008)5號文件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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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住宿條件:360元/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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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住宿條件:270元/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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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住宿條件:180元/學期。
凡學生宿舍配有空調設施的,每生加收200元/學期;提供熱水洗澡條件的每生加收40元/學期。
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住宿費。
(四)幼兒園保育教育費
按滬價費(2012)009號文件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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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示范性幼兒園7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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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幼兒園22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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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幼兒園175元/月。
保育教育費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預收。幼兒在園天數(shù)按照法定工作日計算。實際在園天數(shù)累計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半月收??;達到或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一月收取。在中小學寒假、暑假的當月,按照幼兒在園實際天數(shù)收取。
二、民辦教育機構收費項目、標準
民辦學校學費、住宿費按區(qū)發(fā)改委核定的收費標準收費;收取學雜費時按滬府發(fā)[2016]35號規(guī)定,小學每生每學期減免325元,初中每生每學期減免425元,在此基礎上寄宿生每生每學期減免100元。
民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按向社會公示的收費標準收費。
三、代辦服務性收費
(一)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
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按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關于本市中小學(幼兒園)代辦服務性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滬價費〔2015〕13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見附件1),但本區(qū)公辦中小學(幼兒園)不代辦校車服務。
(二)代辦服務性收費標準
1、城鎮(zhèn)居民基本醫(yī)保險費具體標準按照本市醫(yī)保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除城鎮(zhèn)居民基本醫(yī)保險費以外的代辦服務性收費標準,由中小學(幼兒園)結合辦學實際,按照非營利原則自主制定。
3、中小學(幼兒園)目前執(zhí)行的收費標準仍然有效,如調整原有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標準,應按照以下流程實施:
(1)按照中小學(幼兒園)自身辦學實際,在明確的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范圍內選擇收費項目,將有關事項提前告知學生(幼兒)家長,聽取意見。
(2)根據(jù)學生(幼兒)家長反饋意見,召開學生(幼兒)家委會專題會議討論審議學校(幼兒園)代辦服務擬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并形成具體意見。家委會應按照本校制定的家委會制度或章程,充分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體現(xiàn)家長對學校代辦服務性收費工作的知情權、評議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以維護學生(幼兒)和家長的合法權益。
(3)依據(jù)家委會意見明確的收費標準,中小學(幼兒園)選擇提供代辦服務的單位,其中學生午餐、課外教育活動在教育主管部門公開招募的供給單位中選擇,學生校服按滬教委基(2013)43號文件規(guī)定選擇服務單位。供給單位確定后,需簽訂相關合同(協(xié)議)。政府采購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4)中小學(幼兒園)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標準以及提供代辦服務的單位確定后,應作為中小學(幼兒園)“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審定,在開學收費前向社會公示,同時以書面形式向區(qū)教育局、發(fā)改委、財政局報告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
在向社會公示前,家長委員會、學校(幼兒園)以及教育主管部門任何一方對擬調整的標準表述異議的,視作調整標準工作不成熟,仍按各中小學(幼兒園)原有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標準執(zhí)行。新建中小學(幼兒園)收取代辦服務性收費按照上述程序執(zhí)行。
四、規(guī)范學校收費行為
(一)嚴禁中小學校以信息化教學或分班教學為名,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購買平板電腦或教育APP。作為教學、管理工具要求,統(tǒng)一使用的教育APP,不得向學生及家長收取任何費用。嚴禁中小學校乘課后服務之機組織集體教學、強制學生繳納課后服務費。嚴禁中小學校將國家和本地區(qū)課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范圍內的事項納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如講義資料、試卷、電子閱覽、圖書館查詢、自行車看管、取暖、降溫、飲水、飲奶、商業(yè)保險、校園安全保衛(wèi)等費用。嚴格規(guī)范家委會行為,嚴禁以家委會名義攤派收取以上費用等。
(二)嚴禁中小學校、幼兒園擅自設立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學校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并收費。學校收取校服費等代收費項目,必須堅持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原則,不得在代收費中獲取差價。嚴禁中小學校、幼兒園收取或變相收取借讀費、擇校費、與招生錄取掛鉤的贊助費或捐資助學費,嚴禁通過基金會、社會中介、培訓機構等關聯(lián)交易變相收取擇校費。嚴禁中小學校強制或者暗示學生及家長購買指定的教輔軟件或資料。
(三)嚴禁各級各類學校收取任何與入學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捐資助學等,嚴禁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違規(guī)制定收費標準。
(四)嚴禁學校、教師舉辦或與社會力量辦學機構合作舉辦面向學生收費的各種培訓班、補習班、提高班、興趣班、特長班、實驗班等,嚴禁學校利用家長委員會的名義組織學生補課并收費,嚴禁學校統(tǒng)一組織學生報名參加學科類競賽活動,嚴禁學校舉辦或參與組織、宣傳無市中小學生競賽管理委員會頒發(fā)競賽許可證的任何區(qū)域性學科類競賽活動。
(五)嚴禁學校將場地出租出借給社會力量辦學機構違規(guī)辦班收費,做好公辦中小學出租出借場地(不含體育場地向社會開放)的清退工作。對外出租出借合同到期后,凡產(chǎn)權清晰、不涉及到社會穩(wěn)定的,學校均應及時收回,不再對外續(xù)租續(xù)借,繼續(xù)用于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
(六)各中小學(幼兒園)要嚴格執(zhí)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本校(園)實際執(zhí)收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依據(jù)、收費對象、投訴電話等與收費相關的信息。學校(幼兒園)向學生(幼兒)家長收取代辦服務費時,應事先書面征求學生(幼兒)家長意見,并明確告知收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由其自愿選擇,按規(guī)定收費和管理使用,未經(jīng)告知,一律不得收費。
各中小學(幼兒園)要建立代辦服務性收費動態(tài)管理制度,及時更新,確保公示內容準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的咨詢。
五、加強學校收費管理
(一)各中小學(幼兒園)要認真制定工作計劃,自覺規(guī)范代辦服務性收費行為,自覺接受各級價格、教育、財政、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保持相對穩(wěn)定,嚴禁強制服務,或只收費不服務。
(二)代辦服務性收費必須堅持學生(幼兒)家長自愿和非營利原則。中小學(幼兒園)和教師不得在為學生(幼兒)代辦服務的過程中獲取任何利益,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侵害學生(幼兒)利益。確有折扣,應按實計入中小學(幼兒園)賬戶,與學生(幼兒)家長按實結算,不得挪作他用。?
(三)代辦服務性收費應按公示標準收取,據(jù)實結算,在學期結束時向學生(幼兒)家長發(fā)放用款清單,多退少不補。
(四)代辦服務性收費應當由中小學(幼兒園)財務部門統(tǒng)一收取,使用規(guī)定的票據(jù)。代辦服務性收費收入由學校全部轉交提供服務的單位,不得計入學校收入。嚴禁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擠占代辦服務性收費資金。
(五)要繼續(xù)做好各項幫困工作,嚴格執(zhí)行國家對困難學生資助政策,有條件的逐步加大對在校(園)貧困學生(幼兒)的減免和資助力度。? ??(六)各中小學要嚴格執(zhí)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落實本市中小學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滬教委基【2013】43號)文件精神,要嚴格執(zhí)行校服的雙重檢測等相關規(guī)定。
六、其他
(一)要進一步加強教職員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充分認識規(guī)范教育收費的重要意義,提高規(guī)范教育收費的自覺性。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組織、推薦或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參加任何校外培訓機構或其他教師、家長、家委會等組織的有償補課。嚴禁教師違規(guī)收受學生及家長禮品禮金、接受宴請等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當利益的行為。
(二)學校要落實向學生家長及社會各界“宣傳教育收費政策、介紹教育收費情況、承諾執(zhí)行收費規(guī)定、聽取收費工作意見”的制度;嚴格執(zhí)行收費公示制度,提高教育收費工作的透明度,實行長期公示。
(三)學校要重視群眾的信訪舉報,要認真對待,積極回應,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及時化解矛盾,嚴肅查處亂收費行為。
(四)要規(guī)范使用票據(jù),各收費項目、收費金額應分別填寫。學費、住宿費等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嚴格執(zhí)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guī)定;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必須使用稅務部門提供的票據(jù)。
(五)學生午餐費用按規(guī)定按月向學生收取,午餐費用應按月及時結算。學生病事假應及時請假與銷假,費用從請假的次日起按實際天數(shù)清算。
七、嚴格實行教育收費的監(jiān)督和責任追究制度
對違規(guī)收費行為,除按規(guī)定清退違規(guī)收費、給予學校和有關人員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外,繼續(xù)執(zhí)行“凡有違規(guī)收費行為的人員,一律取消兩年內評選個人綜合先進和提升校長職級或專業(yè)技術職務的資格;凡有違規(guī)收費的學校,一律取消兩年內評選綜合性先進和示范性學校的資格”的規(guī)定,實行“一票否決制”,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典型案例要予以通報,充分發(fā)揮案件查處的警示教育作用。
各中小學要嚴格執(zhí)行收費政策規(guī)定,加強收費管理,利用各種途徑加強教育收費政策的宣傳,認真做好教育收費公示,規(guī)范教育收費行為,積極開展自查自糾,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查詢、監(jiān)督,進一步提高人民群眾對教育收費的滿意度,鞏固教育政風行風建設成果。

金山區(qū)
關于2022學年金山區(qū)教育收費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學、幼兒園、中職校:
根據(jù)《關于本市中小學(幼兒園)代辦服務性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滬價費〔2015〕13號)及《關于本區(qū)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金價〔2012〕2號)等精神,結合我區(qū)實際,就2022學年我區(qū)學校行政事業(yè)性和代辦服務性收費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小學、幼兒園、中職校教育收費項目及標準
(一)高中學費(每生每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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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高中: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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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qū)重點高中: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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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制高中:2000元
市實驗性示范性高中、市特色普通高中按該校原標準收費。
(二)高中住宿費(每生每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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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條件: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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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條件: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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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條件:180元
凡學生宿舍配有空調設施的,每生每學期加收200元;提供熱水洗澡條件的每生每學期加收40元;既有空調設施又提供熱水洗澡條件的,另行分別收取費用。
(三)中職校學費(每生每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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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重點職校專業(yè),不超過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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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重點職校專業(yè),不超過1300元
(四)中職校住宿費(每生每學期)
住宿費項目及標準,參照高中執(zhí)行。
(五)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每生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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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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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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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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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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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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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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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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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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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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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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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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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示范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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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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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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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教育費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預收。幼兒在園天數(shù)按照法定工作日計。實際在園天數(shù)累計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半月收??;達到或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一個月收取。在中小學寒假、暑假的當月,按照幼兒在園天數(shù)收取。
(六)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的學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在不超過核定的學費、住宿費標準范圍內,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學校應在每年6月底前向區(qū)教育局提出調整下一年度新學年學費、住宿費標準的申請,調整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原則上調價間隔不得少于2年。
?二、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
(一)代辦收費原則
1.堅持學生和家長自愿選擇和非營利原則,除規(guī)定允許的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費用。學校及教師不得在為學生代辦服務的過程中獲取任何利益,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侵害學生利益。確有折扣,應按實進入學校賬戶,與學生按實結算,不得挪作他用。
2.高中、中職校課本和作業(yè)本費、衛(wèi)生保健費,幼兒園課程配套標準材料費以及各階段課外教育活動費在學期結束時結算,由學校向學生(幼兒)家長發(fā)放用款清單,多退少不補。幼兒園餐費、點心費、延時服務費按月?lián)嵔Y算。
3.學校其他代辦服務性收費實行即時發(fā)生即時收取,據(jù)實結算,嚴禁強制服務、或只收費不服務。
(二)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
1、高中教育(中職校參照)
說明:上述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及標準,中職校參照執(zhí)行;中職校技能考試、證書費項目,按成本收費,學生自愿,據(jù)實結算。
2.義務教育
3.學前教育
其中:幼兒園年度體檢項目清單如下
(三)學校公示代辦服務性費用的工作要求
1.各學校應根據(jù)自身辦學實際,在明確的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范圍內選擇收費項目,將有關事項提前告知學生(幼兒)家長,聽取意見。根據(jù)學生(幼兒)家長反饋意見,召開學生(幼兒)家委會專題會議討論審議學校(園)代辦服務擬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并形成具體意見。依據(jù)家委會意見明確的收費標準,學校(園)選擇提供代辦服務的單位,或在區(qū)教育主管部門公開招募的供給單位中選擇。供給單位確定后,需簽訂相關合同。政府采購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2.中小學(幼兒園)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標準以及提供代辦服務的單位確定后,應作為中小學(幼兒園)“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審定,在開學收費前向社會公示,同時以書面形式向區(qū)教育局報告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在向社會公示前,家長委員會、學校(幼兒園)以及區(qū)教育部門任何一方對擬調整的標準表述異議的,視作調整標準工作不成熟,仍按各學校(園)原有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標準執(zhí)行。
3.代辦服務性收費應保持相對穩(wěn)定,因市場物價變化等原因,代辦費可調整,但必須按相關流程操作,并保存相關過程性資料。(1)告知家長,聽取意見;(2)家委會審議(形成意見);(3)選擇有相應資質供應商;(4)學?!叭匾淮蟆睕Q策審議;(5)報區(qū)教育局、發(fā)改(物價)、財政等部門;(6)向社會公示。
4.經(jīng)公示的代辦收費項目,除課本和作業(yè)本費外,實際收費時還需書面征求學生家長自愿選擇意見,根據(jù)家長回執(zhí)意愿,按規(guī)定收費和管理使用,并實行即時收取,即時結清,多退少不補。
5.學校收取的代辦服務性收費應當由單位財務部門統(tǒng)一收取,公辦學校使用由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ūO(jiān))制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jù),民辦學校代辦服務性收費使用稅務部門提供的票據(jù)。
三、列入學校生均公用經(jīng)費或專項經(jīng)費開支的項目貫徹落實上級有關財務管理要求以及《金山區(qū)教育局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公辦學校公用經(jīng)費使用的通知》(金教計〔2021〕2號)精神,規(guī)范公用經(jīng)費和專項經(jīng)費使用。
(一)學生飲用水費由生均公用經(jīng)費中支出。
(二)學校應堅持學生在校用餐自愿的原則,認真做好對承辦學校食堂的企業(yè)資質審核工作,建立學校餐飲服務準入和不良企業(yè)退出機制,加強對伙食價格、質量、衛(wèi)生等情況的指導和監(jiān)督。對中小學學生食堂的水電煤費用由中小學校生均公用經(jīng)費實行公益性補貼,但其補貼額必須全額用于學生,切實降低學生就餐成本,對學生食堂場地、設備實行“零租賃”。必要時由行政執(zhí)法部門對承辦學校食堂的企業(yè)進行學生伙食成本審計。學校自辦食堂不得以盈利為目的,教工與學生就餐成本應單獨核算,嚴禁教工用餐費用分攤到學生用餐成本中。
(三)初三升學考試相關招生資料、體檢費列入學校生均公用經(jīng)費支出。
(四)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參加青少年活動基地活動等費用,按有關規(guī)定從生均公用經(jīng)費中支付,餐費按實向學生收取。
(五)初二年級、高一(或高二)年級學生外出(參加勞技中心)勞技培訓的材料費由學校生均公用經(jīng)費支出,餐費按實向學生收取。
(六)根據(jù)《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fā)<上海市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滬教委基〔2009〕77號)精神,上海市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含綜合高中)費用由專項經(jīng)費安排支付。
(七)根據(jù)《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本市高一年級學生軍訓組織模式的通知》(滬教委體〔2013〕40號)精神,高一年級(含中職校一年級)學生軍訓工作實行“5+5”組織模式。軍訓期間發(fā)生的除餐費以外的住宿費等費用由學校生均公用經(jīng)費支出;其中5天在東方綠舟軍訓增加的2天費用,按高一新生人數(shù),每生2天計算,由專項經(jīng)費支出。
(八)以上未列明的不屬于代辦服務性收費內容的,均由學校生均公用經(jīng)費支出。
四、幫困助學政策
(一)繼續(xù)做好各項幫困工作,嚴格執(zhí)行國家對困難學生資助政策,有條件的逐步加大對在校(園)貧困學生(幼兒)的減免和資助力度。(二)做好幫困政策的公示工作。
五、學校和個人十個“嚴禁”行為
(一)嚴禁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訂閱報刊、雜志。(二)嚴禁違反出版管理規(guī)定,擅自編印、統(tǒng)一征訂教輔材料;嚴禁將教輔資料納入到《教學用書目錄》,嚴禁向學生印發(fā)《教輔材料推薦目錄》、搭售教輔材料以及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購買教輔材料。(三)嚴禁代為其他單位宣傳動員和組織定購、辦理各類物品、參加各種商業(yè)保險。(四)嚴禁強制組織學生參加各類考察活動。(五)嚴禁為任何部門和單位開展商業(yè)宣傳、推銷或接受委托收費。(六)嚴禁幫助或接受社會上各類文化補習班進入學校宣傳和辦班。(七)嚴禁有與社會力量辦學機構合作舉辦對中小學生收費補課的行為。(八)嚴禁利用課余時間和節(jié)假日、雙休日將校舍租借給社會力量辦學機構舉辦針對中小學生的收費辦班補課。(九)嚴禁做出任何違反規(guī)定引起社會不滿的違規(guī)收費行為。(十)與學生收費有關的勞務費、管理費需全額讓利或按實退回學生,嚴禁用于教師福利或其他方面。
六、關于收費公示
(一)公示內容學校收費公示內容包括:經(jīng)區(qū)物價部門批準的教育收費項目、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依據(jù)(批準機關及文號)、收費范圍、收費方式;本校代辦服務性項目及標準;困難學生就學的各項減免政策;本單位收費咨詢和區(qū)教育局監(jiān)督舉報電話號碼、聯(lián)系人,及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熱線。
(二)工作要求學校必須由專人負責收費公示工作。學校收費未經(jīng)公示不得收取。學校收費公示欄必須設在學校醒目處,收費公示內容須長期公示,并加強公示內容的動態(tài)管理,及時更新,確保公示內容準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查詢、監(jiān)督。
其它各區(qū)收費標準暫未公布,后續(xù)我們會進行及時更進,請關注我們。
(圖文來源于網(wǎng)絡,侵權刪)